职工生育医疗费待遇

栏目:新闻动态

日期:2024/12/9 15:26:26

   生育医疗费待遇主要包括住院分娩医疗费、产前检查费、引(流)产医疗费、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以及生育并发症、合并症医疗费。

    参保人员妊娠期检查费实行定额补助方式,每人1600元。怀孕16周以上(含16周)住院引(流)产的,按每人1600元标准定额补助。

   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分娩(含剖宫取胎)医疗费,由统筹基金全额支付,个人不负担。

    生育津贴按国家、省、市规定计发。因变更用人单位、变更统筹地区等原因,难以确定生育津贴基数计算标准的,按女职工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,参保单位为当年新成立单位,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,按单位当年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。申领生育津贴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,按规定,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,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支生育津贴。

   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,其配偶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,按照职工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的50%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。